人到中年,大半辈子的积蓄往往不仅压在房子和存款上,很多家庭会在不知不觉中,积累了一笔数额不菲的“隐形资产”——高额的商业保险。但当婚姻走到尽头,面对这笔钱到底归谁时,许多人的认知常常与法律产生偏差。
2026年6月1日,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,就非常典型地映射了这种现象。原告李某和被告李某相伴近三十年,共同养育了一儿一女。长女早已成年,次子也接近成年。但因为感情彻底破裂,两人最终选择结束这段婚姻。在法庭上,原告李某的财产分割诉求,直接戳中了一个极具普遍性的家庭痛点:大额保险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?
法院在审理中查明,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,为自己先后购买了两份新华人寿的终身寿险。第一份年交保费10000元,第二份年交保费高达60000元。两份保险加起来,被告李某足足交了26万元保费。截止到案件审理时,这两份保险的现金价值分别为10841.67元和209335元,累计现金价值高达22万余元。
本案中最值得注意的是,被告李某在诉讼前,曾将这两份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女儿。在很多人的普遍认知里,受益人改成孩子,这笔钱就算“锁定”给子女了,另一半在离婚时无权处置该财产。然而法院的判决,给出了法律界定:改变受益人,只能决定未来理赔金的流向,改变不了保单当前“现金价值”作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。
最终,法院判决这两份高额保单的权益属于被告李某,但因其产生于婚内,被告李某必须向原告李某支付现金折价款110088.33元。此外,案件的财产分割过程中,塔城市人民法院展现了法理之外的人情考量,关于原告李某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20711.55元,法律本应一人一半。但被告李某身患重病,不仅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,还要承受长期且高昂的治疗费用,经济状况陷入极度困难。因此,法院在分割这笔现金时,没有简单平分,而是判令原告李某向被告李某支付一半的折价款,即10355.78元,用以保障其基本的治病与生活需求。
法官提醒

通过这起涵盖保险、存款与债务争议的案子,法官再次提醒广大群众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,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变更身故受益人仅能调整未来理赔金领取主体,不会改变保单现有财产权属,当事人不得以该方式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参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(民事部分)纪要第41条,离婚分割保单,法院可判决保单由一方持有,由持有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,并结合当事人身体状况、家庭劳动付出综合作出裁判,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(作者:萨娜 沈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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